一、依據市府教育局115年9月14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51271034號函辦理。
二、因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情形,依前開懲處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渠等人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其申請、通報、登錄及差假等事項,應依公務員相關規定辦理。
四、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赴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差假,並於出境前完成「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至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亦應依其適用之管理規定、工作規則或契約辦理請假及相關核准程序,並依規定完成前開登錄。
五、檢附市府教育局來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