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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人事業務 | 2020-02-10 | 點閱數: 308

一、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70 條第 3 項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0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職務,指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二、 再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略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來源可分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自籌收入,又自籌收入項目包括學雜費收入等 8 項。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三、又為確認旨揭事宜,本部前於 108 年 6 月 5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立機構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等權利之職務態樣整理及薪酬內涵認定原則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以:國立大學校院係屬政府組織之一環,其編列之預算自屬政府預算體系之範圍,且相關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不論其財源是否來自政府補助而有所區別。是以,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再任退休教職員薪酬,仍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範疇。
四、 本案所詢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