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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人事業務 | 2020-02-21 | 點閱數: 293

內政部配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 109 年 2 月 18 日修正施行,爰修正旨揭申請須知。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之文字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 2 點、第 3 點)。
(二)「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網址更新(修正第 4 點)。
(三)增列「直轄市長、縣(市)長赴陸交流計畫」之赴陸行程如涉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1 所定合作行為或同條例第 33 條之 2 所定締結聯盟等情形,或參訪對象為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黨務、軍事、行政機關之首長或副首長者,均應予以載明(修正第 5 點)。
(四)增列申請機關經審酌評估,現職政務人員、涉密人員赴陸從事兩岸談判交流之情形可公告者,應填具「赴陸行程表」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公告於該署網站(修正第 6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