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3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2748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5 年 3 月 5 日陸法字第 1150400250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陸委會函略以: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已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
(二)又內政部刻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 2 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三、另行政法人(如臺南市美術館)部分,請監督機關(按:本府文化局)確實轉知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