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30096427 號函。
二、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其中第(二)目所指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研習、體能競賽、慶生、聯誼等活動。另查「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係參照前開行政院頒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訂定,其第 3 點規範文康活動項目分為各項球類活動、各項才藝競賽活動、未婚聯誼活動、文康社團活動、員工旅遊活動、其他藝文活動等 6 大項,係規範本府主要推動辦理之文康活動項目,至慶生活動自得由各機關學校逕依前開行政院頒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在文康活動經費歸屬預算科目額度內,自行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