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108 年 8 月 31 日修正發布,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
本案修正重點: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制定施行,檢討修正或刪除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部分不合時宜之規範,除下列新增規定外,無其他實質性之重大修正:
一、基於撫卹金計算公式已一律採本(年功)俸之兩倍為計算基準,已無補償金發給之適用,爰刪除撫卹人員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二、基於一次退休金之採計年資最高為 42 年,月退休金最高則為 40 年,爰明定兼領月退休金者,其補償金計算基數,應依審定年資,分別按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兼領比率,分別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後,再合併計算。
三、依第 5 條修正說明,補償金不得存入專戶,爰補償金無專戶保障之適用。
四、依第 6 條修正說明,依法應受減少或剝奪退離(職)給與者,其補償金應一併減少或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