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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20-12-28 | 點閱數: 331

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

說明:

至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 1 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且已經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於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後,重行選擇改為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