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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21-03-30 | 點閱數: 392

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