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2 年 3 月 6 日府教國字第 11209042121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2 年 3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4 月 15 日。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澎湖縣政府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
四、申請方式: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證明)文件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免備文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彙辦(地址:880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32 號)
五、獎學金相關訊息,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http ://http://www.phc.edu.tw 下戴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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