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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25-04-10 | 點閱數: 13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落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兩岸單一戶籍相關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3966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2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渠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民(兩岸條例第 2 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條例第 21 條),亦不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兩岸條例第 72 條)。各機關(構)學校如使中國大陸人士在臺從事未經許可或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僱用、留用渠等在臺工作,以致違反兩岸條例規定,恐涉及兩岸條例第 83 條、第 87 條相關規定,並須承擔法律責任,請各機關轉知所屬知悉,並應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