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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處室公告 | 2025-09-24 | 點閱數: 89

行政院本( 114 )年 9 月 10 日修正赴港澳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4 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赴香港、澳門(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三、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