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動組 活動組 - 處室公告 | 2026-03-19 | 點閱數: 252

一、本案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階段

  • (一) 第一階段: 114 年 5 月至 115 年 3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學生(含個人及團體)。
  • (二) 第二階段:對象為 115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與類別

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

  • 藝文競賽類
  • 語文競賽類
  • 數理競賽類
  • 其他類(非體育類)

四、表揚標準

1.國際賽:參賽國至少 3 個以上國家(含本國)並獲得前六名者。

2.全國賽:中央各部會或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各項全國競賽(需有報教育部核備文號),參賽組(級)別需 5 縣市(含)以上並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者。

3.排除條款: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如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4.擇優申請:每位學生請擇最優成績送件,勿重複申請。

五、校內申請注意事項

請符合資格者務必於 115 年 3/24(二) 中午 12:00 前備妥下列文件送至學生活動組:

  • 1. 自我檢核表(詳閱附件)。
  • 2. 活動計畫或比賽手冊影本(僅需印封面頁及佐證頁面,並圈選重點或以文字說明)。
  • 3. 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正本留校備查)。
  • 4. 特別提醒:音樂及舞蹈團體全國賽由活動組統一處理,學生無須送件。

六、補充說明

  • 因本案受理「非體育類」申請,原要點有關體育類標準不適用。
  • 所報名冊待教育局審核完畢後,另案公布符合表揚之學生名冊。
  • 有關第二階段申請,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