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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組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4-12-30 | 點閱數: 693

有關本市學校各類音樂性社團、團隊及藝才班,各分組老師於學校教學時不得以個人名義私下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及強迫學生參加個別指導;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應納入公庫依法辦理收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