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15-08-17 | 點閱數: 361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四條規定辦理。

二、本校評審委員依例為 13 人,依本辦法規定除校長、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各 1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10 人、後補 9 人(含各領域後補各 1 人)應由本校全體教師推選產生。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及任ㄧ性別委員會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三、教師黃聲豪於 104 年 8 月 1 日離職,綜和領域後補第 1 順位委員為教師楊志鴻,由楊師遞補,任期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

四、原任校長高彩珠於 104 年 8 月 1 日退休,由新任校長遞補並依規定以校長為新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