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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16-09-02 | 點閱數: 331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1 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如因執行業務遇有生活陷困之家庭或個人需經濟協助者,請填寫「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如附件)並傳真至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或本局,如有疑問,可撥打本局社會救助科電話諮詢: 06-2995686 、 2995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