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 107 年度中等學校教師市內介聘分發期程表辦理。
二、查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略以,學校尚有可提供轉任缺額為前提下,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係適用教師法及施行細則,以續聘方式辦理,又續聘之審查係教評會權責,而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合先敘明。
三、爰 107 學年度貴校普通班不同科教師欲互相轉任者,學校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免報本局備查。惟不同類別教師之轉任,因涉缺額之調整,故以校內有缺額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本局備查。
四、需報本局備查者,請於 107 年 4 月 13 日(星期五)前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及教師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轉普通班或專任輔導教師者,報課程發展科備查;轉特教班或藝才班者,報特幼教育科備查)。
五、專任輔導教師轉任年限規定依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規定辦理。另, 104 至 106 學年度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至本市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